原标题:住建部实施违法行为检举办法据《法制日报》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天对外公布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检举管理办法》(以下全称《管理办法》),目的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检举管理,确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的组织行使检举的权利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《管理办法》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。2002年7月11日原建设部公布的《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检举管理办法》同时废除。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许可的管理机构,应该成立并向社会发布违法违规行为检举信箱、网站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,具体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检举法院工作。
法院机构不应在接到检举后展开注册,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情形不予处置。检举件不应在法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《管理办法》具体,各级主管部门不应创建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。
对检举法院工作的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必要方式不予通报。负责管理办理检举的工作人员,不准泄漏举报人的姓名、身份、单位、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;不准将检举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及与检举办理牵涉到人员;不准擅自摘抄、拷贝、扣、封存检举材料,不得蓄意拖延时间;凡与检举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该规避。对于违反规定者,根据情节及其导致的后果,依法给与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管理办法》特别强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、背叛举报人。
对于违反规定者,按照有关规定处置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检举应该实事求是。对于借检举捏造事实、诬告他人或者以检举名为制造事端、阻碍主管部门长时间工作的,应该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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